关于集团合同法规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的通知(二)
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四十一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领导和集团相关部门,并拟定处理意见。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合同法规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由各单位自行做好起诉或应诉工作,同时上报集团合同法规部,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集团合同法规部,如遇到重大案件纠纷,集团合同法规部应报集团领导,经领导批准外聘优秀律师代理该案件,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四条 集团实行分级合同管理,各单位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应逐级上报并经上一级单位审查登记后报送集团合同法规部审查,合同签约单位和上一级审查单位的审核人员,要对合同的各种数据、风险控制等内容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办人在合同条款的协商、谈判、履行方面负主要责任。合同签订后,要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处理并请示领导避免损失。合同签约单位负责人对合同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查管理单位必须登记备案以备考查。集团合同法规部全面负责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各单位将合同管理的情况,按月以报表的形式定期上报集团合同法规部。
1、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同时应有合同管理主管领导。
2、建立合同档案及制定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1)、合同档案应以表格形式建立,以年份进行分类编号(如:2015001),并有专人负责。签订合同前,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编号,并将编号打印在合同的右上角。
(2)、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档案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为完成交接手续。
(3)、如需查阅合同文档及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合同管理员处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4)、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合同档案材料。
(5)、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合同档案管理负责人负责保管好本单位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7)、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8)、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复印件)、法人公章及相关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登记制度并建立登记簿,严禁任何人私自使用。做到一事一登记。登记簿应准确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复印件)、法人公章及相关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日期、使用批准人(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审批)、备注等相关记载。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四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预算单、决算单等资料,各单位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单位办公室或合同管理部门随合同保管。
第四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单位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集团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集团合同法规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集团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的利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500元。
2、合同签订中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终止签订为集团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500元。
3、合同履行过程发现对方有恶意不履行行为及时上报为集团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500元。
4、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奖励1000元。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谋取私立、有违法的行为,奖励2000元。
6、合同经济纠纷产生,有效挽回经济重大损失的,奖励3000元。
7、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的利益,节约较大的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3000元。
8、合同的签订为集团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奖励5000元。
第五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同时予以处罚。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扣罚责任人2000元。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扣罚责任人2000元。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扣罚责任人1000元。
第五十二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同时予以处罚。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集团被诈骗,扣罚责任人500元。
(二)企业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扣罚责任人200元。
(三)遗失重要证据,扣罚责任人200元。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扣罚责任人500元。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扣罚责任人500元。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办法的,扣罚责任人50-200元。
集团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法律服务。
(一) 聘请的法律顾问必须是专业水平较高、职业素质较好、工作能力较强的法律专业人才。
(二) 各单位可设立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三) 设立独立法律服务机构和聘请专、兼职法律顾问的,将机构设立情况及专、兼职法律顾问人员自然情况,上报集团合同法规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条款与原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中的条款相抵触时,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合同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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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委托 代表我单位
,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委托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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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合同法规部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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