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或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按集团主要领导要求,集团清产核资工作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工作小组每两周一次例会,领导小组每四周一次例会。为保证例会质量及效率,促进集团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扎实推进,现提出集团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或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各责任单位汇报材料电子文件最迟应在例会召开前一天下午17:00前报送集团清产核资办,纸质文件在例会召开后一天下午17:00前加盖单位公章或处室公章报送集团清产核资办。
二、工作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近两周工作进展。
2.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
3.后两周工作安排。
第2项内容主要指工作中遇到的需例会给予明确意见的实际问题或专业问题,不包括工作中遇到的清查困难或时间不足等应由各责任单位自行解决或克服的实际问题。
三、工作进展报告应以三页A4纸为限(如汇报内容确实较多另议),例会发言应在例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以不超过十分钟左右为宜(如汇报内容确实较多另议)。
四、各责任单位在清产核资时如涉及个别单位或个人可要求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具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集团清产核资办提出要求由相关当事人或负责人直接出席例会单独汇报。
五、各责任单位在推进清产核资工作时应坚持问题导向,不得擅自做出某类资产不清查或少清查的决定,不得回避困难或问题,不得做出价值判断(如擅自判定某类资产价值为零而不做清查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损益认定是清产核资六个主要内容之一,其认定应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并报市国资委批复后有效。
六、各责任单位在清产核资时注意信息反馈,如遇可能影响集团清产核资进展及质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态等应及时向集团清产核资办汇报。
集团清产核资办
资本运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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